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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 97年04月09日)
第 5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人事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嚴密審查,不得貽誤,違者依法懲處。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照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支給俸給者,應不予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