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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 91年12月03日)
第 3 條
原經依法審定之各機關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至第一職等之現職公務人員,並經依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審定之職等予以改任者,照所附「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表」規定換敘其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