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 91年12月03日)
第 6 條
分類職位各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經依法取得高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者,如該高職等在該職務「職務列等表」所列範圍內,以其所具資格改任時,原敘俸階未達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者,敘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