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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 91年12月03日)
第 7 條
現任分類職位第一職等或第二職等合格實授之雇員或書記,及權理高職等之雇員或書記,經暫以原審定之職等職務改任者,按其原敘俸階換敘同列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