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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 88年11月25日)
第 7 條
轉任人員轉任前服務年資,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採計取得所轉任職務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