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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 100年06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依本條例敘定資位之人員;所稱交通行政人員,指擔任經交通部會同銓敘部認定之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簡薦委任(派)官等及職等職務,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官等及職等之人員;所稱相互轉任,指上述兩類人員間之轉任。

前項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