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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 100年06月24日)
第 6 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敘定資位,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