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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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 100年06月24日)
第 7 條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或資位等級相當年資之對照,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