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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 38年01月17日)
第 3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

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