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 101年08月07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之人員。
所稱轉任人員,指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
所稱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回任實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