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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 101年08月07日)
第 5 條
實任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調任實任法官、檢察官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及回任實任檢察官之換敘,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