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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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 106年06月13日)
第 7 條
發給單位如下:
一、由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或死亡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各機關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構)經裁撤或整併者,由承受其退休(伍)業務之機關(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