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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 77年03月11日)
第 5 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