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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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 77年03月11日)
第 7 條
已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或退職時,不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