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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 77年03月11日)
第 8 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應填具請領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附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審查後彙轉省政府核准填發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由支給機關發給退職酬勞金。

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及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格式,由民政廳另定之。

第一項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因任期內或任期奉令延長期間內之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其退職酬勞金應暫緩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