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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 77年03月11日)
第 9 條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任期屆滿,請領退職酬勞金,如其任公職合計滿二十五年以上或滿六十歲任公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比照一般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