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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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 103年09月16日)
第 10 條
鄉鎮縣轄市長遺族申請撫卹,經核定後,由省政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遞由原轉送機關發交領受人,並函審計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