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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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 103年09月16日)
第 2 條
鄉鎮縣轄市長在職二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 因公死亡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在職未滿二年者以二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