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 103年09月16日)
第 6 條
遺族領受撫卹金,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鄉鎮縣轄市長有配偶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撫卹金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由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由前項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人平均領受。但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鄉鎮縣轄市長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所定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