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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 103年09月01日)
第 2 條
鄉鎮長在職二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 因公死亡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在職未滿二年者以二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