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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 96年03月21日)
第 5 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