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96年03月21日)
第 8 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