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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110年07月30日)
第 12-1 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