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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4年09月21日)
第 4 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