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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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 106年04月14日)
第 21 條
保訓會得於訓前及訓後進行受訓人員職能分析,併同遴選評測結果分別製作職能行為展現報告,函送服務機關(構)、學校,並提供受訓人員進行自主學習或參加客製化課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