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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10年07月16日)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