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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 112年04月25日)
第 12 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構)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