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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 112年04月25日)
第 15 條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事蹟不實或有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各機關(構)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主管機關撤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及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事後如發現事蹟不實或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推薦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撤銷獲選資格,推薦機關並應於撤銷後追繳獎金及獎座。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獲選資格者,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