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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 112年04月25日)
第 4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
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四、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