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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 112年04月25日)
第 8 條
各機關(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符合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中,並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前項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