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年12月07日)
第 11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
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
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
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
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顧身,致受傷害者。
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