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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年12月07日)
第 13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辦事疏忽,時生錯誤者。
二、精神鬆懈,遇事推諉拖延者。
三、對保防工作措施乖方者。
四、其他應予申誡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