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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年12月07日)
第 16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