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 53年12月07日)
第 17 條
除觸犯本辦法第十六條各款規定依法予以究辦外,其犯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各款而其行為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亦應一併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