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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3年01月03日)
第 42 條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