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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03日)
第 7 條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為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