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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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第 二 節 被保險人
( 112年08月09日)
第 17 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並擔任機關編制內有給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