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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第 三 節 受益人 ( 112年08月09日)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後段所定得由被保險人指定之受益人範圍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親友。
二、國內公益法人。

居住大陸地區之本保險給付受益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請領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