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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 112年08月09日)
第 31 條
被保險人未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本保險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但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原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已領離職退費之保險年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