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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 112年08月09日)
第 32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變動事項,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
一、更改姓名。
二、更改出生日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變更指定受益人。
四、服兵役。
五、變更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障礙等級或戶籍所在地。
六、其他有關本保險之變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