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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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 112年08月09日)
第 34 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逾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所定屆齡退休年齡而依法得延長服務者,應先依法令辦妥延長服務後,由服務學校填具異動名冊,併同證明文件,送承保機關繼續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