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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8月09日)
第 47 條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而請領給付者,應會同其法定代理人辦理,並附足資證明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