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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失能給付 ( 112年08月09日)
第 50 條
承保機關對於不合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案件,得保留原送之失能證明文件存查。

本保險失能爭議及各項現金給付爭議,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