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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失能給付 ( 112年08月09日)
第 51 條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下列書據證件,送承保機關辦理:
一、失能證明書:應由主治之醫院出具;證明書內各欄應據實填具。派駐國外者,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之。
二、其他證明文件:如經 x 光檢查者,應附 x 光報告。
三、申請因公失能給付者,應附有足資證明符合因公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