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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養老給付 ( 112年08月09日)
第 68 條
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其一次養老給付之計算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