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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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養老給付
( 112年08月09日)
第 7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應於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後,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附承保機關審核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繼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