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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死亡給付 ( 112年08月09日)
第 75 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請領扣除已領養老給付後之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應將已領養老給付,依下列規定換算為與本次請領相同計算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已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或已領養老年金給付及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者,換算為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其計算公式如下:
二、已領養老年金給付換算為已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曾領養老年金給付且已無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者:
(二)原已領養老年金給付改給與遺屬年金給付者,原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每一年按一點二個月換算為已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

前項換算不計列已領超額年金之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