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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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死亡給付
( 112年08月09日)
第 77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但書所定請領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停止或喪失領受條件,比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