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死亡給付 ( 112年08月09日)
第 7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申請本保險因公給付者,除需附前項所定證件外,應附有足資證明符合因公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停止領受情事,應於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後,檢同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繼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