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死亡給付 ( 112年08月09日)
第 80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被保險人之父母每月工作收入,應就其前一年度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俸額平均數,與其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取其高者。

前項所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指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平均數。